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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的主要法律风险与防范
作者:袁仲斌 … 来源:中国法律门户网 点击量: 发布时间:2012-6-8 7:46:44
质量的法律风险

  工程质量是建设工程的生命线。工程质量不合格,发包人可以拒绝支付工程价款,并追究承包人的法律责任,承包人催要工程款,其前提就是已完成工程达到合格标准。不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否有效,质量合格与否均是处理有关纠纷的分水岭。《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可见,发包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主要义务是支付工程价款,其权利是获得承包人完成的符合质量标准的工程,而承包人的主要义务就是按约定工期和质量标准完成工程建设。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作为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以及承包人能否取得价款的依据,这就是所谓的“质量至高原则”。因此,有关质量控制成为合同履行的中心环节,该环节不单是承包人的责任,发包人、监理方也应积极参与,以免到工程结束后才予以关注。承包人尤其要注意对质量的控制,尽力避免纠纷发生以及通过鉴定明确质量问题。

  (七)工程价款以及结算的法律风险

  工程造价作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三座大山之一,是承发包双方十分关注的问题,《建筑法》关于造价问题仅在十八条中明确有关造价问题应由承发包双方在合同中予以明确,招投标的工程造价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价款。但这一条款十分笼统和原则,而在实践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有关造价通常会表述为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甚至垫资款等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对于有关造价问题进行规定及提及的条款达16个条款,反映了司法实践的客观要求。

  实践中,有关工程价款的风险点主要表现在:1、预付款及扣回比例、时间问题;2、进度款支付时间及与进度工程量的关系问题;3、进度款停止支付的时间与进度工程量关系问题;4、进度款与结算款支付问题;5、结算款与质量保修金的比例问题;6、进度款与进度工期矛盾问题;7、垫资款与进度款支付及结算款关系问题;8、工程价款计价标准问题;9、工程变更及计价标准问题;10、预付款、进度款及结算款预期支付的法律后果问题。等等。

  以上问题,需要承发包双方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予以逐一明确,从而减少纠纷。上述问题的解决,也可能是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的突破口之一。

  (八)其他法律风险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除以上问题外,还会出现农民工工资问题、安全施工问题、环境保护问题、相邻关系问题、建筑材料采购问题、行政管理机关监管问题、内部劳动合同问题等等。承发包双方面临的问题和风险时常出现,许多风险是始料不及的,因此,需要我们提高认识,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有关风险防范措施

  根据以上分析,我们知道,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容易出现法律风险的问题很多,而每一个问题中又有若干风险点,防范各风险点,需要承发包双方共同努力方能发生效果,并针对风险点进行一对一防范。本文因篇幅问题,无法逐一列明防范措施,以下将有关风险防范的原则进行简要分析。

  (一)签订一份完善、充实的合同是风险控制的基础

  合同,是承发包双方的“宪法”,承发包双方一切问题的解决,其来源在于法律和约定,而法律规定一般比较原则,因此约定就显得尤为重要。目前,广泛适用的99版示范文本已经对很多问题进行了明确,但是,笔者认为,前述分析风险中提及的若干问题,有很多在示范文本中并没有予以明确。因此,需要承发包双方根据需要在示范文本专用条款相应条款或在第47条中予以逐一明确,或者直接签订补充协议,明确风险控制点问题解决的办法。示范文本中有的条款不便适用,可以明确不予适用而另行约定。完善,是希望所有关心的问题得到明确;充实,是要达到既有约定,又清楚、准确、管用。当纠纷发生时,有一份完善、充实的合同,问题的解决就有了基础,否则,很多问题会处于不确定的状态。

  (二)加强履约管理是风险控制的根本

  加强履约管理,是承发包双方经常提及的问题。尤其是施工企业,在激烈而多变的市场环境中,加强履约管理显得更重要。

  加强履约管理,首先,要加强人的管理,要进行人力资源的储备,要培养既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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