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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的主要法律风险与防范
作者:袁仲斌 … 来源:中国法律门户网 点击量: 发布时间:2012-6-8 7:46:44
节严重的,还要吊销施工单位的资质证书。根据《建筑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六十七条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时,当承包人非法转包工程被依法认定为无效后,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就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工程款结算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的相关规定,工程款如何结算取决于工程是否竣工验收合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可以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在认定工程转包行为时需要注意的是转包和分包的区别。分包分为劳务分包和专业工程分包。劳务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劳务作业资质的企业完成的行为。专业工程分包是指建筑工程总承包企业根据总承包合同的约定或者经过建设单位的允许,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单位的行为。在处理分包问题上,必须注意违法分包问题以及违法分包的法律风险。违法分包是针对专业工程分包而言的非法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行为:1、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2、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4、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同时,必须注意根据《建筑法》的规定,个人不具备建筑作业资质,其最多只能成为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而劳务分包的承包人也应当是具有劳务作业资质的单位,个人不能成为劳务分包的合同相对方。根据《建筑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根据前述《建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违法分包所得应予以没收,并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于因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承包人应与接受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转包和违法分包的法律风险显而易见。承包人必须予以足够的重视。

  (五)工期的法律风险

  工期、质量与造价被称作建设工程的三座大山。工期,即完成一定工程内容需要的时间和期限。根据工程是否完成为标志分为进度工期与合同工期。工期,对于双方而言,都显得十分重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有关工期的纠纷十分普遍,实践中,有关工期的法律风险主要有:1、工期的计算标准,工作日、节假日、日立天数等与工期天数的关系;2、工期的起算;3、有关进度工期与合同总工期的关系;4、如进度工期违约与总工期均违约,其违约金如何计算,是否分别计算,分别计算与重复计算的关系;5、工期的签证与索赔与工期违约的关系;6、进度工期违约,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无法判断总工期是否会违约;等等。而以上问题的解决往往会存在较大分歧,需要双方认识一致或根据合同条款予以确定。前述案例中双方在第三条中约定,合同工期为280天(日历天数),其中土建140天,装饰装修140天,开工日期为乙方提交施工组织计划后7天,具体时间由甲方书面予以通知。这样的约定,后半部分其实是存在矛盾的,同时又加重了发包人的负担,也让承包人不知适用哪个标准。“开工日期为乙方提交施工组织计划后7天”本身已经是一个确定的日期,但后面又说明“具体时间由甲方书面予以通知”,这又将开工日期置于不确定之中,对于双方而言风险都出现了。至于前述几种风险,是实践中较多出现的纠纷,需提醒的是进度工期违约与总工期违约的关系,进度工期违约的情况下发包人合同解除权以及承包人面临的风险,以及约定进度工期违约金与总工期违约金时施工方责任加重的风险问题。

  (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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