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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FI项目融资:英国和日本模式的比较研究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项目管理者联盟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2/2/27 11:19:03  文章录入:web13741  责任编辑:web13741

GP是英国公共事业监督、审查机构,其主要职能为发起项目、选择运作方式、签订合同和审查项目。GP有权随时终止项目的进行,直到满足有关条件。目前,GP已经对上百个项目实施了调查和监控,得到各级部门的支持。DA是中央政府下设的独立机构,代表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PFI项目进行监督和审查。DA只针对PFI项目进行审查,审查结果是PRG对PFI项目是否进行资金支持的主要参考依据,如果DA认为项目可行性不高,这样的PFI项目就不能被中央政府认可,也就很难从PRG得到资金支持。4P是由各地方政府联合设立、负责在PFI项目实施过程中对地方政府提供支持的组织。它具体职能为:对新的PFI项目提出运作思路;对PFI项目运作经验较少的地方政府提供标准化服务;对地方政府进行知识支持;与中央政府保持密切联系,向地方政府传达中央政府的方针、政策。

  日本对PFI项目的监督不像英国有专门的机构负责,它的各省、院、厅以及地方公共团体有权对其发起的PFI项目的实施状况和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在监督、检查过程中,需要聘请外界专家收集项目实施状况及服务质量的相关信息,并根据外界专家的意见判断PFI项目实施与合同规定有无背离,有权要求不合规定的项目进行更正或终止合同。在发起PFI项目时,都首先成立专门的管理机构,管理机构一般为3-5个专职人员,负责组织和协调项目前期调查、项目招标、中期检查等工作。同时,PFI项目是否符合政府补助金的条件,需要经过其主管部门的评估确认,政府据此决定是否对该项目提供政府补助金。

  (四)专业咨询

  英国参与PFI项目的各机构都具有专业咨询的职能,不管是OGC,还是PUK,或者GP、DA和4P。其中,PUK的作用体现最明显,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PFI项目前期论证及谈判提供支持。PUK是PFI项目组的固定成员,对任何PFI项目都有权作行使发言权,并向项目组提供技术、法律、政策等知识支持。二是协助OGC进行政策提案和项目标准化。4P在PFI项目运作过程中主要为地方政府服务,发挥作用巨大,被称为地方政府的OGC。

  日本不像英国有专门的咨询机构负责,它有很多专业从事大型工程项目管理及PFI项目咨询的管理顾问公司,如三菱综合研究所、都市经济研究所、佐藤综合计划等,都可以提供专业咨询服务。在PFI项目确定前的调查阶段,发起机构会委托管理顾问公司对项目条件和前景进行分析和评估;项目确定后,发起机构会聘请有关专家举办PFI学习班;在项目实施阶段,也需要聘请管理顾问指导PFI项目的实施,同时发起机构需要聘请外界专家对PFI项目进行监督和评价。通常来说,PFI项目在不同阶段的咨询服务由不同的顾问公司或外部专家负责。

  三、英国和日本的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日本从英国引入并大力推广PFI,原因在于PFI能够将风险由政府公共部门转移给私人部门,发挥私人部门技术和管理上的优势和市场竞争机制及创造力,有利于经济、高效地推进公共设施的运营,降低项目成本,缓解公共财政压力,提高公共产品的供给效率。英国和日本在PFI方面共同的经验是有科学、明确的PFI运作原则、方式和程序,以及专门的管理机构和法律、政策保障。目前,我国政府机构中没有专门管理 PFI项目的机构,更没有专门的政策、法律,这使得PFI项目缺乏有效的担保机制,从银行取得贷款难度很大,同时由于机构职能划分不清,导致对PFI项目管理的混乱和低效。从英国和日本的经验来看,我国推行PFI必须进行专门管理,构建良好的PFI法律政策、资金支持和监督体系。近年来,尽管我国政府加大了对基础设施的投资力度,但仍不能满足社会经济对基础设施的需求,尤其在政府资金短缺的中西部地区。我国运用BOT模式建设基础设施的经验以及与此有关的法律及政策,如《招标投标法》、《抵押法》、《担保法》及中国BOT项目政策框架等,为PFI在我国的运用奠定了良好的基础,而且大量涌入中国的国际资本和闲置的民间资本还没有得到充分利用,这些都成为我国推行PFI融资的有利条件。结合我国的实情,借鉴英国和日本的经验来构建我国PFI项目的管理体系,可以避免走弯路和提高效率。

  当前,我国基础设施投资的管理模式、投资主体、资金来源过于单一。因此,首先,我国应效仿英国的OGC和日本的PFI事业推进委员会,建立专门的PFI领导和推广机构及相关的行业组织,形成在中央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地方政府、PFI推进机构和行业组织共同构成的PFI项目运作管理模式。学习日本,发挥工程建设和咨询机构在PFI推广和专业咨询方面的作用。其次,我国应效仿日本的《PFI推进法》,建立健全针对私人资本投资公共事业的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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