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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费用索赔难点问题的分析与处理对策
作者:唐电生  文章来源:互联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2/26 16:11:53  文章录入:21cpmzhang  责任编辑:21cpmzhang

市场是买方市场,业主利用经济的约束手段,维系对自己买方的有利条件,我国监理工程师的权限受业主的约束。所以监理工程师对费用索赔难以做出客观、公正的裁决原因之一。

  《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等相继出台,但同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法规体系仍有差距,对业主恶意不给索赔等不规范行为,以及政府过多干预市场行为,却没有相应的制约措施,业主没有按照合同给予监理工程师充分授权,监理工程师在费用索赔工作中难以独立行使其权力,以致于费用索赔数量增加的原因。

  设备费、材料费在建筑安装工程中约占整个造价的70%左右。它是工程直接费的主要组成部分。材料、设备价格的高低,将直接影响到建设费用的大小。由于监理工程师的权限受业主的约束。业主为了降低工程造价,对设备、材料的价格采用不规范手段;在合同价款的调整的问题上,甲方在合同签订时故意没有明确是否可以调整或到某一个阶段前不变价,如材料费、机械费以及定额费等等的变化,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调整,如何调整,业主如认为监理工程师的处理结果对自己不利的不给认可。所以,监理工程师在费用索赔裁决工程作中难以独立行使其权力。

  (三)监理行业的费用索赔工作的局限性

  由于受行政管理和投资体制以及建筑市场的影响,监理工程师只局限于施工质量、工期控制和进度支付签证,不能全过程参与招标工作,造成决策失误和合同错漏,没有把未来可能发生的不利因素和障碍减至最低度,以致发生工程费用索赔。

  纵观我国监理行业的施工费用索赔问题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主要表现在:

  1.监理工程师对费用索赔控制未能充分体现全过程、全方位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指出监理工作内容其中有:协助建设单位进行可行性研究。当业主与承包商有分歧时,工程师在双方之间要公正行事。但是,业主为了自己的利益,使承包商担负主要风险,在建设工程投资决策阶段和设计阶段把监理单位参与管理排除在外,费用索赔方面工作在可行性研究和设计阶段涉及较少,施工索赔约定方面监理工程师权限受到很大的限制,未能充分监理控制费用索赔的全过程、全方位性。不但有悖于我国设立监理制的初衷和国际惯例。

  2.监理造价控制人员的素质和执业水平有待于进一步提高。监理单位人员素质差,监理水平不高,流于形式,对合同的法律认识不足,对索赔费用管理不高;在合同条款不够严密,业主与承包商对合同条款的理解不一,监理工程师起不到“准仲裁员”作用,造成费用索赔处理工作很难落实。

  (四)市场经济体系不健全造成监理工程师难以解决费用索赔原因分析

  建筑市场的过度竞争、监理工程师处理费用索赔工作的可操作性不强,从深层次分析,这是由于市场经济的意识不强,市场经济体系不健全造成的。索赔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市场经济强调的是法制管理,索赔也应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的有序管理。监理工程师在市场经济运行作为政府、市场、企业之间的联系纽带,具有政府行政管理不可替代的作用。发达的监理市场,是市场经济发达和市场体系成熟的重要表现。在政府管理方面,政府的主管部门如建设厅、建委、建设局、定额站之间职能界定不清晰等问题;在市场监督管理方面,存在着过多的资格许可、市场准入限制等问题,同自由竞争的原则相违背;一些地区和部门存在的地方保护和行业保护的问题,这些阻碍监理市场的发展。

  二、解决监理工程师处理工程费用索赔的对策

  (一)明确监理工程师地位和权力我国《合同法》、《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B-1999-0201)明确对监理工程师地位和权力的规定。监理工程师应按合同依据在其职权范围内独立行使其权力,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裁决。我国要制定相应的制约措施,规范业主行为以及政府不能过多干预市场等行为,按照合同要求给予监理工程师权力,在费用索赔裁决工作中,监理工程师在双方之间要公正、独立行使其权力。使承包商和业主共同合理分摊承担工程风险。

  (二)不断完善市场经济发展的法规体系

  《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大量部门的规章的出台后,我国要不断完善市场经济发展的法规体系,索赔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市场经济强调的是法制管理。索赔也应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的有序管理。对于工程建设监理等服务的监理行业,在市场经济运行中作为政府、市场、企业之间联系的纽带,具有政府行政管理不可代替的作用。发达的监理市场,是市场经济发达和市场体系成熟的重要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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