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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承包工程”窗口”模式的弊端
作者:佚名 来源:互联网 点击量: 发布时间:2009-3-10 11:51:55
  由于我国改革开放初、中期被政府授予对外经营权的企业多由原政府职能部门转变而来,它们几乎都不是实体型企业,因此从事或开展国际承包工程,其依据的是政府授予的权力,并非凭籍自身的能力,也并非出于企业发展的必然需要。因此在经营方式上,它们必须依赖实体企业的参与和合作。这就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被业内人士普遍称作是“窗口”型的合作方式。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实体企业拥有了对外经营权,“窗口”日趋缩小,不断贬值,其弊端亦日渐突出。
    
  履约责任和项目实施管理的脱节与分离

  由于窗口公司在开拓国际市场和承揽、实施国际承包工程项目时离不开实体企业的依托、支持和合作,这就使“窗口”方式在本质上导致了国际承包工程项目履约人与实施人在履约责任和项目实施管理上的脱节和分离。从法律或者对外履行项目合同的层面看,窗口公司作为对外履约人无疑应当承担履约责任,即按照对外签订的项目合同文件和工程技术规范等保质、按期实施和完成工程项目。然而,在“窗口”合作方式的框架下,即按照窗口公司与实体企业为实施和完成项目而签订的内部合作协议规定,普遍的做法是将窗口公司的全部对外履约责任转嫁到实体企业的头上。但是,这种具有中国特色的内部协议在大多数项目所在国并无法律效力,也不可能得到项目业主的认可。因此,实际上窗口公司作为履约人并不承担对外履约责任,包括项目的实施、管理、质量和工期等;而实体企业作为实施人应当是真正的履约人却并不直接承担对外履约责任。

  在履约责任和项目实施管理上的脱节和分离,屡屡造成窗口公司和实体企业之间的矛盾,责任不清,相互扯皮,管理失控,甚至发生项目履约和实施的重大失误和经济损失。在我国过去20多年开展国际承包工程的历史过程中,此类沉痛的教训不胜枚举。

  窗口贬值,风险增大,责任难分,后患无穷。

  根据“窗口”方式的内涵和窗口公司与实体企业签订的内部合作协议,通常的做法和双方的基本分工是:窗口公司负责国际市场调研,对外收集项目信息,组织实体企业进行项目考察、投标和报价,对外签约和开具项目履约保函,并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对外联络和协调等;实体企业负责实际意义上的项目投标和报价、实施和竣工等。在经济利益上,窗口公司从项目实施的营业额里提取一定比例的项目承揽费或管理费,亦称为“窗口费”。通常的标准是:90年代初以前为5%,近年来随着“窗口”的逐步贬值,收费标准已下降至1-2%。实体企业除缴纳上述窗口费之外,对项目的实施承担全部经济责任,包括风险和盈亏。窗口公司要承担项目所在国常设机构和人员的费用,更要在市场调研、信息收集、项目承揽、谈判签约、开具项目履约保函,为实体企业人员申办签证、对外交涉和协调等方面付出巨大的辛劳和花费。除此而外,窗口公司还要承担从项目业主或总承包商那里收取项目工程款,以及项目竣工和维修期结束后履约保函的撤消和项目保留金的回收等责任和风险。尤其是近年来国际承包工程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窗口公司面临越来越多的经营困难,微薄的窗口费越来越难以为继,甚至入不敷出。
    
  事实上,窗口型项目做好了,获大利的是实体企业;一旦失败,对外履约责任、经济损失、信誉损毁等全部要由窗口公司承担。实体企业可以撒点走人,而窗口公司开具的履约保函握在业主手里,在当地注册的分公司或者办事处不可能立即轻易撤消。这必然使窗口公司陷入困境,造成无穷的后患。一个工程项目的失败或者严重亏损,其原因往往十分复杂,主客观因素是多方面的,对于窗口公司和实体企业双方而言,通常情况下难以分清责任,这就势必造成双方相互指责,推委扯皮,甚至反目为仇,对簿公堂。
  
  窗口公司缺乏项目实施的自主权和决策权

  对于窗口公司和实体企业在项目履约责任和实施管理上的脱节和分离,项目业主或者总承包商并不知情,对于双方内部合作协议所规定的责任和分工亦不了解。因此,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发生问题或争端,特别是重大问题或争端,项目业主或者总承包商理所当然地会找窗口公司进行商谈,解决问题。但是,由于窗口公司实际上并不负责项目的日常实施,对于在项目施工现场所发生的问题或争端并未亲临其境和实际参与,因此窗口公司不了解问题或争端的原委和真实情况,在对外商谈时往往也就难以做到有理有据,据理力争,维护自身利益。而且,实体企业派出的项目经理和技术管理干部大多对项目所在国的国情不甚了解,对当地承包工程的惯例也不太熟悉,外语能力又普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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