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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招投标问题及对策探讨
作者:李东方 鲁…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量: 发布时间:2010-5-21 14:04:51

  摘要:结合招投标管理工作经验,在认真分析我国目前招授标管理存在的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了如何进一步完善目前招投标管理体制的一些措施和建议,以加强公路建设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和促进公路建设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关键词:公路工程;招投标;诚信建设;管理

  1 目前公路工程招投标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招标投标法规建设仍不够健全

  为促进公路工程建设市场的健康发展,国家有关部委先后颁发了《公路法》、《招标投标法》、《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办法》、《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法律文件。浙江省交通厅也在此基础上出台了适用于本省公路工程招投标管理的一系列办法和制度。尽管如此,公路工程招投标管理还是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而原有的法规和办法已经不能完全解决新遇到的问题,招投标管理工作还是存有较多不规范之处。

  1.2 资质审查不严,标段划分不合理

  招投标管理中很重要的一项就是对投标企业的资质审查,这是决定投标人是否具有投标资格的先决条件。但是,目前我们资质审查主要是在报名阶段依靠几个工作人员对投标人的资质证书进行简单的验证,并依此作为评标时投标人资质打分的依据。往往会出现由于工作人员的疏忽,造成不具备投标资格投标人也参加投标,不仅加大了招标单位后期的工作量,还会导致出现围标、串标甚至流标的结果。同时,对于一些个人挂靠企业资质骗取中标,导致高资质中标,低资质进场,无资质施工的现象,还很难有效的防范,这是当前公路工程招投标管理的一大难题。同时,招标单位对工程标段划分的随意性很大,按领导意志行事,欠缺科学性的现象时有发生,最终结果只能是过多施工单位进入,不仅加大了建设单位管理的难度,也影响了工程的连贯性。

  1.3 行政干预较严重,未完全打破地区和部门垄断

  在招投标的实际操作中,行政力量对市场的过分渗透,难以实现公平竞争。例如在县一级,公路工程招投标近两年才进入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交易或者目前还未能完全进入;或出于地方保护主义目的,对外地来投标企业收取高额的席位费和交易费。让人“望而却步”;或者是给中标企业硬性供给原材料,这是与《招投标法》相悖的;或出于部门利益考虑,在招标文件中设置隐性条件,限制其他部门具有资质的企业进人本部门建设市场或者设置条件降低其中标的可能性。在实践中,许多项目招投标表面上看好像是招标投标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进行交易,制定的各项交易规则也符合或基本符合国家和地方的各项规定,但实际上许多工程项目或许早已拍板定案,招标过程只是流于形式而已。

  1.4 限价编制欠缺合理性。流标现象时有发生

  目前我省公路工程招投标一般采取无标底招标,业主只设定最高限价。而最高限价一般由发包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并由发包单位告知投标人。但是,建设单位在发包工程时往往为了节约成本,向限价编制部门或有关人员暗示,随意修改限价,导致限价偏低,造成流标。

  1.5 招标文件编制欠规范。评标定标控制不严

  目前,除了大型公路建设项目招标一般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外。其他项目招标均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但有的建设单位没有经济、法律、合同、工程等方面的专门人才,对涉及施工招投标的技术规范及工程经济等方面的业务不太熟悉,盲目照搬照抄招标文件范本,不能很好的反应工程实际情况,招标文件编制较粗糙,制定评标细则时考虑不够全面,工程量清单与实际出入较大,导致变更较多影响招投标文件的权威性和公正性。同时,由于缺乏一个真正公正合理、科学先进、操作准确的评标方法,致使评标过程中自由性、随意性较大,规范性不强,甚至于开标后议标现象仍然存在,实际上就排斥了部分潜在中标人。

  1.6 投标报价缺乏规范性

  就我省目前的实行的公路工程招投标办法来讲,报价部分得分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投标人是否能够中标。一些施工单位为了获取项目,常常暗中进行围标。串标,借此提高报价,加大建设单位成本;或者是为达中标目的,有意压低投标价,采用微利标、无利标甚至亏损标,致使中标后无法签订合同,或订立合同后不履行合同等等违规行为时有发生;或者低价中标后偷工减料以压缩施工成本,造成施工质量下降;或者故意采取不平衡报价方式,施工中以工程变更形式赚取利润。

  2 改进措施及对策

  2.1 引入地方监管,严格规范发包人(建设单位)行为

  目前,大多数地方政府均设置了专门的招投标管理机构并明确了其管理权限。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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