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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承包人的常见风险与防范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工程项目管理网 点击量: 发布时间:2012-3-17 18:33:55
%的部分,由发包人承担。

  风险与防范七:承包人在分包工程合同中倒贴工程款的风险

  承包人与业主(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有时,需与第三人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或专业分包合同。这里存在发包人、承包人、分包合同承包人三方和两个合同关系。当承包人向发包人索要不到工程价款、却要向分包合同的承包人按约支付分包合同价款时,承包人就存在倒贴钱的风险。

  例如,江苏某施工企业与台商公司签订建设高尔夫球场及配套设施的承包合同后,将挖运土石方工程分包给昌平公司承包。在分包合同中,江苏公司在条款中注明:“付款时根据建设单位资金到位情况付给昌平公司”。其后,由于台商停建该项目,遂产生两个纠纷,江苏公司起诉台方,赢了官司但执行不到款;昌平公司作为分包合同的承包人,起诉江苏公司,法院认定付款期限为约定不明,责令江苏公司向昌平公司支付工程款,如此一来,江苏公司为此项目倒亏几百万元。

  防范对策:为了化解承包人的风险,可在分包合同中写明承包人向分包合同承包人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条件。

  风险与防范八:承包人所施工的工程,被其他债权人先予查封,给承包人带来的风险

  2001年2月,北京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与江苏某施工企业签订了一份高档商住楼二次结构、装修承包合同并依法备案。在施工过程中,北京某法院贴出公告后,江苏公司方知该大楼主体结构价值早已于2000年1月被法院查封,如果继续施工,定会受到更大的损失,只能被迫停工。经与开发公司结算,下欠420万元工程款。后知,抢先起诉开发公司的原因是开发公司为他人担保、不能清偿巨额银行贷款。面对此困境,江苏公司工程款债权非常危险,不依法采取措施,很难保护工程款。因为银行起诉在先,审理判决在先,查封在先,而且查封的财产又不能加封。为了依法保护江苏公司的合法权益,江苏公司及时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并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目前此案已进入执行分配阶段。

  防范对策:《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而且,最高人民法院进一步明确,建筑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不优先于已交付全部或大部分款项的商品房买房人的权益。而且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仅有6个月,自工程竣工之日或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因此,承包人为了切实保护自己的工程款债权及时实现,应当在工程竣工之日起6个月内起诉或申请仲裁,并同时要求保护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风险与防范九:发包人故意拖延不结算的风险

  发包人故意拖延结算是引起工程款拖欠的原因之一。开发公司为什么能够长期拖延不结算呢?原因是双方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是按照:工程竣工验收→交付房屋→竣工结算的程序进行的,按此程序,在竣工结算时,开发公司已实际收到了房屋,因此一个月内能结算完的工程可拖到一年结算完,这对开发公司来说只有好处,没有坏处。

  防范对策:根据《合同法》第279条以及示范文本第32条、第33条约定,承包人应弄清:工程竣工验收→竣工结算→给付结算价款→交付工程四个阶段的先后时间关系,并严格按此程序履行合同,即(1)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向发包人提交单方结算报告书,进入竣工结算程序,而不是马上交付工程!(2)承包人的单方结算报告书一定要交由发包人有权代表签收;承包人的单方结算报告书交给发包人后,28天不予答复的,发包人构成违约。(3)如果双方形成一致结算结论后,承包人有权要求对方按约定付清除质量保证金以外的所有工程款。发包人不付款,承包人无义务交房!(4)在合同中只约定工程竣工时间,不约定交付工程时间。以上方法,在一定程度上能遏制发包人拖延不结算的故意。当然,除此之外,承包人还可能面临工程质量风险、违法转包工程风险、签订阴阳合同的风险等等,在此不再一一列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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