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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和界定监理单位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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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程项目管理合同各方安全责任的思考
作者:姜继兴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量: 发布时间:2010-9-7 13:49:08
否到位的检查和督导,随时检查承包商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运转是否正常有效,安全资金是否挪作他用,对查出的问题要有整改措施和恢复保证。

  在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任追究上,我们认为,只要项目管理单位按要求足额拨付了安全生产费用,所编制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明确,严格执行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条文,并在安全生产上无越权指挥或无指挥失当的行为,项目管理单位应属有责无错单位。

  二. 监理单位在项目工程建设中的对安全生产的责任和义务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规范规定,施工阶段监理的工作为“三控两管一协调”,即工程质量控制、工程造价控制、工程进度控制、施工合同管理、工程信息技术资料管理和合同单位之间的关系协调。现阶段又对监理增加了生产安全控制,成为“四控两管一协调”。增加了监理对建设工程的生产安全监理控制,安全生产就安全了吗?我们认为是否定的,他不但不能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如果处理的不好还可能成为负责安全施工主体单位的一个依赖,对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施工单位)又多了一个推卸责任的替罪羊。 事实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是由“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管理的缺陷所导致的人们不可承受的事故”。由此可见,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主要是因为安全防范的不到位,其根本原因在于一个经济的问题。

  众所周知,承包商处于经济利益的本能产生了在安全生产上的侥幸心里,造成了对安全防范的投入不足,出现安全生产防范的缺陷,酿成安全事故。如果承包商自己的安全保证体系不能健全有效,自己的内控能力不足而疏于自己的监管,靠监理去发现问题,写整改通知单去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到底能有多大作用呢?目前我们看到的作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承包商的主管部门,是社会监督部门,用公权代表政府来监督承包商的安全生产都显得有些鞭长莫及,力不从心,甚至是苍白无力。那么作为一个在执法上无公权、在处罚上无授权、在经济上无约束的中介机构的监理单位的安全通知单,对承包商的安全生产到底又有多大的约束力呢?如果说增加监理对安全生产的监理责任的初衷是对安全生产多设一道防线的话,但其结果是推卸了安全生产主体单位的责任,找出了安全生产事故不是还有监理吗的借口。安全生产人人有责,我们认为做监理方,在建设工程项目建设中对安全生产的责任应站在第三者的角度,按咨询业务的要求做好安全生产监理工作。

  1.审查项目管理单位编制的安全生产费用预算书是否合理到位,为项目管理单位提供必要的业务咨询服务;

  2. 审查承包商安全施工措施是否合理、到位,为承包商提供安全生产防范咨询业务;

  3.督促项目管理单位及时并全额拨付安全防护、安全生产的费用;

  4. 监督承包商对安全防护、安全生产的资金使用是否得当,有无挪作他用,并将监督情况及时向项目管理单位汇报和沟通;

  5. 检查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安全生产措施是否到位,承包商的安全管理保证体系是否健全有效,运行是否正常,并对照项目管理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的要求,及时与有关利害各方进行沟通。

  至于对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我们认为,除对质量安全责任事故追究监理的责任外,对安全生产上监理如无越权指挥或无指挥失当的行为,工程监理单位应属有责无错单位。

  三. 承包商在建设工程项目建设中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

  在建设工程建设中安全管理是由生产衍生出来的,安全管理历来是生产管理的一部分,安全与生产是一个不能分割的整体。作为承包商,不论承接谁发包的工程,负责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不能改变。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中,不能因为项目管理单位制定了项目安全管理责任目标,安全管理就是项目管理单位的了。更不能因为监理单位有安全施工控制的责任了,安全生产就靠监理来控制了。承包商负责生产、指挥生产,并在工程承包中收取了发包人的安全生产措施费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GBF—1999—0201》中也明确了承包商对安全生产的责任。承包商应责无旁贷的按“生产必须管安全”和“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中做好如下工作。

  1. 承包商在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后,按工程的实际情况建立以项目经理为主要负责任人的安全生产结构体系,所建立的结构体系应形成横到边、竖到底的网络状;并配备与其安全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具有工程系列技术职称的专职安全人员;

  2. 按项目管理单位编制的安全生产责任管理目标的要求,根据工程特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编制安全生产技术措施或方案,报请监理、项目管理方进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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